舒茲在《蚱蜢》一书中花费了大量笔墨来讨论游戏的定义,并借书中人物之口对各种质疑进行了辩驳,以维护其定义。舒茲并未直接说明游戏是什么,而是另辟蹊径,从“概念分析”的角度出发,分析了游戏得以进行之必要充分条件。为此舒茲提出了四个重要概念:前游戏目标、游戏方法、建构规则和游戏态度。
舒茲认为游戏包含了三种不同的目标,即达成特定事件状态(如领先其他参赛者冲过终点线)、获胜、试图获胜的行动(如参加长跑比赛)。其中“达成特定事件状态”也称作“前游戏目标”(the prelusory goal of a game),因为这类目标先于游戏或独立于游戏就能加以描述和说明。“获胜”是游戏过程中的“游戏目标”(the lusory goal of a game),而“试图获胜的行动”或“参与游戏”可以说完全不是游戏本身的目标,只是一种生活中试图打发时间或寻找乐趣的目标。“游戏方法”则是那些合法或正当的,被允许用来达成前游戏目标的方法。当然,游戏方法受规则的制约。
舒茲把游戏规则分为“建构规则”(constitutive rule)和“技术规则”(rule of skill)两类,前者指禁止使用最有效率的方法来达成前游戏目标的规则,后者指建构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的技术要求。违反技术规则往往被认为游戏玩的不好,但违反建构规则,游戏就没法继续了。为了让游戏顺利进行,玩家需要甘愿接受规则,选择低效率方法去达成前游戏目标,舒兹将这种态度称为“游戏态度”(lusory attitude)。基于这四个重要概念,舒兹将游戏定义为“玩一场游戏,是指企图去达成一个特定的状态(前游戏目标),过程中只用规则允许的方法(游戏方法),这些规则禁止玩家使用较有效率的方法而鼓励低效率的方法(建构规则),而规则被接受只是因为规则让这项游戏得以进行(游戏态度)”。简言之,玩游戏就是“自愿去克服非必要的障碍”。